虛報1億資本騙取工商登記
  一擔保投資公司老總獲緩刑
  本報訊 為取得銀行賬戶時點餘額對賬單、資信證明書和驗資報告等證明材料,一擔保投資公司總經理王某文在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通過虛報註冊資本1億元使公司獲得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近日,海口龍華區法院一審以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王某文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記者 陳標誌 通訊員 沈玉華 崔善紅
  2009年9月,被告人王某文(現年46歲,福建南安市人)欲成立某擔保投資公司,經營貸款擔保業務,遂找到海南某運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運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龍、海南某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泉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其、自然人郭某光商談,由某運豐公司、某泉公司和郭某光作為掛名股東,並找到中介人廖某秀,將某運豐公司、某泉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以及郭某光的身份證交給廖某秀,由廖某秀幫忙辦理某行公司(即擔保投資公司)驗資和註冊登記手續。
  2009年11月5日至6日,上述3個掛名股東和王某文的賬戶向某行公司賬戶轉賬共計1億元,以期取得銀行賬戶時點餘額對賬單、資信證明書和驗資報告。同年11月6日,上述款項被相繼轉出。2011年10月13日,某行公司在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取得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資本1億元。
  另查明,去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文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涉案事實。今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文向因其以某行公司名義簽訂擔保協議並引起訴訟的債權人楊某強支付債務5萬元。同日,楊某強對王某文出具了刑事諒解書。此外,三亞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亦以相關財產對某行公司的其餘債務作了擔保。
  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文以虛假出資的手段虛報註冊資本1億元,騙取公司的工商登記,其行為已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應予懲處。  (原標題:虛報1億資本騙取工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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