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建成不久就又“開膛破肚”,以至於市民調侃建議市政道路要裝“拉鏈”,這一現象在深圳將被以法規名義禁止。記者7日從最新一期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發佈,將於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修後路三年內不得開挖
  《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道路竣工後5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但市政府另有規定或者批准的除外(所稱開挖,不包括採取非開挖方式施工、設置工作井進行點狀開挖和沿道路橫向接管)。
  需要占用公共綠地、砍伐或者遷移樹木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城市綠化管理法律、法規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占用公共綠地、砍伐或者遷移樹木行政許可。
  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定期檢查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落實地下管線日常維護、應急搶險、預防地面坍塌等工作情況。定期檢查的頻率不得低於每年兩次,定期檢查工作完成30日內,應當向市、區政府書面報告檢查情況。
  《辦法》規定了法律責任。道路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通知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進行管線監護造成管線破壞的,由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或者監管手續的主管部門處10萬元罰款,道路建設單位對由此造成的損壞承擔修複、賠償責任。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拒不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統籌安排的,由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或者監管的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萬元罰款。
  不按期檢查將罰款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未定期檢查位於道路路面的井蓋、溝蓋等地下管線附屬設施,確保其完好、正位並符合道路養護技術規範和其他相應技術規範要求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辦法施行後6個月內,對建成10年以上的暗渠化河道、排水箱涵或者管道、燃氣和石油等危險物料管線、高壓電纜管線等老舊地下管線進行全面普查,制定定期檢查和更新改造計劃並貫徹落實。
  對位於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城中村等用地紅線範圍內,建成10年以上的自用生產、生活管線,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受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市政管線運營企業負責日常巡查,發現可能出現地面坍塌事故的,應當及時組織更新改造。
  羊城晚報記者 李天軍
  李天軍  (原標題:新建道路5年內不得再“開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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